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近日,针对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案件,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该解释生效后的鹤山首案判决,判令商家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未消费金额2000多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警醒广大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推动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前不久,区某通过充值方式向家政公司支付了服务费2850元,用于购买日常保洁服务26次,但在区某仅消费4次后,家政公司即告知区某其因经营不善,需暂停营业,此后一直未能恢复营业并提供保洁服务。
区某多次要求返还未消费的22次保洁服务费未果,遂诉至鹤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家政公司收取区某支付的服务费后,在仅提供四次服务后即告知区某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时间待定,但直至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家政公司仍未能恢复营业并提供保洁服务,应认定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返还区某22次保洁服务费2411元。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家政保洁服务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该消费模式须消费者预支费用,当经营者突然结业,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还面临追讨预付未消费款项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和整治“卷款跑路”、退卡难等消费乱象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家政公司作为经营者,收取区某服务费后无法依约提供服务,法院判决其返还区某未消费预付金额,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鹤山法院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坚守诚信交易理念,遵守诚信交易规则,维护诚信交易秩序。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口碑信誉相对较好、证照齐全的商家,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依法维权。
南方+记者任龙 通讯员 冯伟莹
【作者】 任龙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