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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深圳坪山:找到案件“突破口”促成劳资双方达成和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1 16:38:00    

【来源:广东检察】

《检察日报》2025年4月16日第5版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近日接到了江先生打来的电话。电话中,江先生一改之前深陷工伤纠纷时的满心郁结,对检察官连连致谢。江先生的心情因何而转变?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工伤认定陷入僵局,四年维权步履艰难

2021年8月,深圳某公司电工江先生在工作时遭电击受伤,数次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其胸壁部挫伤,左肩胛骨骨折。

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江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离职后的江先生不能再从事重体力活,就业选择严重受限。

2022年11月,经朋友提醒,江先生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江先生申请工伤认定时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期限,且无法证明逾期非自身原因,人社部门因此未受理其申请。

2023年11月,江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身体损害等费用4万余元,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抽丝剥茧,找到“破局”关键

2024年11月,江先生向坪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江先生主张当时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自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也没有主动帮他申请工伤认定,最终才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期。对于是否发生了工伤事故,江先生和公司各持己见,但都提供不了有力证据。”承办检察官坦言。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相关诉讼卷宗后,认为仅凭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公司存在过错,法院驳回江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基于办案经验,检察官分析判断江先生的受伤与其当时从事的工作内容有着脱不开的关系。

于是,承办检察官向深圳某公司调取了其为江先生报销医疗费用的《费用报销单》,查明当时该公司的报销事由是“电工医疗检查费用”“电工医疗费”“电工医疗费用报销”。同时,还调取了江先生的工资卡银行交易流水,核查公司向其支付报销费用的时间和金额。

审查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其中一笔4486.71元的报销费用,转账摘要为“财务报销——备注:工伤医疗费”。至此,整个案件出现了第一份载有“工伤”字眼的证据。

面对这份证据,深圳某公司作出的解释是“财务疏忽”,承办检察官依法固定了该证据。这份证据为后续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奠定了基础,也为案件撕开了突破口。

“背靠背”促和化心结

基于江先生工伤认定申请逾期的困境,案涉公司亦不堪讼累,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有促成双方和解的必要性。经细致研判,检察官决定以“背靠背”方式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

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就该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江先生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引导其自愿与公司协商和解;另一方面,结合关键证据,与深圳某公司就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沟通,引导该公司从客观事实出发,消除负面影响,减轻讼累。经检察官多轮居中斡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深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江先生1.5万元。

拿到赔偿费后,江先生的心结解开了。他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息诉息访意愿,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来源:检察日报、坪山检察

责任编辑:梁诚 编辑:杨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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