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陈小平
4月2日,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是1994年12月,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虽也有修订,但已无法满足需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上位法,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新形势,推进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
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道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标对表省委关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条例》充分体现发展多式联运、综合立体交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作出相应修改。
比如,《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写入“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容,还将政府职责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优化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结构,提升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深化道路运输重点领域改革,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跨领域协同发展,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支撑。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关于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规定,鼓励建设多种运输方式一体衔接的综合货运枢纽,发展多式联运和共同配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明确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多式联运的资金支持,保障土地供应,完善基础设施;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多式联运的建设和运营。
压实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条例》专门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一章,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比如,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明确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驾驶员身心健康状况,定期组织驾驶员体检,加强心理疏导。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管理。同时,明确达到一定年限和公里数的车辆限制从事包车客运的内容,规定运行十年以上的营运客车或者行驶八十万公里以上的大型客车、行驶五十万公里以上的中型客车,不得从事单程八百公里以上包车客运。
支持规范新业态发展
激发道路运输业活力
为更好激发道路运输活力并对新业态予以规范,《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经营者确定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当公开征求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
针对如何更好维护货运司机的合法权益,《条例》加强了对货运司机等基层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车驿站、货车司机之家等规划、建设与管理。同时,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不得对实际承运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诱导恶意低价运输,不得要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诱导驾驶员超时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