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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审慎界定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范围,鼓励失信主体消除不良影响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7 10:43:00    

为规范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监管总局6月6日就《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包括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和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暂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暂行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等。

《暂行规定》指出,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暂行规定》还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

《暂行规定》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提前移出的条件包括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三个方面。

此外,《暂行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审核期限。即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应当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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